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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救援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作者:中医救援协会    时间:2018-11-07

 

中国医学救援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医学救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协会工作职责的正常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医学救援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分为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条  协会会员应当按照协会章程和本办法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四条  会员按年度交纳会费。


第五条  协会应当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章  会费交纳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 个人会员自愿交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

2. 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3. 优先被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会议;

4. 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学术年会和专题会议;

5. 优惠参加协会的继续教育培训和专题讲座;

6. 优惠征订协会主办或出版的报刊书籍和学术资料;

7. 享有协会提供的法律援助、行业关爱、生活救助和执业帮助;

8. 入会自愿、自由退会。


第七条 团体会员按下列标准交纳会费:

1.副会长会员单位:每年缴纳 50000元;

2.常务理事会员单位:每年缴纳 30000元;

3.理事会员单位:每年缴纳10000元;

4.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5000元。

团体会员在按时缴纳会费后享有以下权利:

1.派代表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取得协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3.可要求协会给予技术咨询;

4.可向协会请求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研讨会;

5.优先与协会合作开展活动;

6.享有协会提供的法律维权、指导。


第八条 如无正当理由,在本年末未缴纳年度会费的,将取消其下一年的优惠服务。会员遇有经费困难可以申请缓交、减交会费。缓交、减交会费须经协会批准。


第九条 协会接受会员和社会的资助,资助单位可享有活动冠名权等优惠条件。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条 收取会费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十一条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性支出和补贴协会工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会费开支范围: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的各项支出;

(二)协会专业分会及派出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本行业相关的标准、规范制定、相关研究和业务支持的支出;    

(四)自律监管、检查的支出;

(五)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支出;

(六)开展行业国内、国际交流的支出;

(七)开展行业信息、网络建设的支出;

(八)行业宣传的支出;

(九)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支出;

(十)维护会员执业合法权益的支出;

(十一)为会员提供服务、行业刊物、学习资料和培训的支出;

(十二)会员奖励支出;

(十三)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的支出;

(十四)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二条 协会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后,于每年全体理事会议期间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十四条 协会应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会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会费接受理事会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协会第二届三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医学救援协会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