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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救援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作者:中医救援协会 时间:2018-11-07
中国医学救援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医学救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协会工作职责的正常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医学救援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分为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条 协会会员应当按照协会章程和本办法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四条 会员按年度交纳会费。
第五条 协会应当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章 会费交纳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 个人会员不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
2. 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3. 优先被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会议;
4. 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学术年会和专题会议;
5. 优惠参加协会的继续教育培训和专题讲座;
6. 优惠征订协会主办或出版的报刊书籍和学术资料;
7. 享有协会提供的法律援助、行业关爱、生活救助和执业帮助;
8. 入会自愿、自由退会。
第七条 团体会员按下列标准交纳会费:
1.副会长会员单位:每年缴纳 50000元;
2.常务理事会员单位:每年缴纳 30000元;
3.理事会员单位:每年缴纳10000元;
4.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5000元。
团体会员在按时缴纳会费后享有以下权利:
1.派代表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取得协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3.可要求协会给予技术咨询;
4.可向协会请求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研讨会;
5.优先与协会合作开展活动;
6.享有协会提供的法律维权、指导。
第八条 如无正当理由,在本年末未交纳年度会费的,将取消其下一年的优惠服务。会员遇有经费困难可以申请缓交、减交会费。缓交、减交会费须经协会批准。
第九条 协会接受会员和社会的资助,资助单位可享有活动冠名权等优惠条件。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条 收取会费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十一条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性支出和补贴协会工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会费开支范围: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的各项支出;
(二)协会专业分会及派出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本行业相关的标准、规范制定、相关研究和业务支持的支出;
(四)自律监管、检查的支出;
(五)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支出;
(六)开展行业国内、国际交流的支出;
(七)开展行业信息、网络建设的支出;
(八)行业宣传的支出;
(九)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支出;
(十)维护会员执业合法权益的支出;
(十一)为会员提供服务、行业刊物、学习资料和培训的支出;
(十二)会员奖励支出;
(十三)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的支出;
(十四)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二条 协会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后,于每年全体理事会议期间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十四条 协会应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会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会费接受理事会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协会第二届三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医学救援协会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