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中国医学救援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作者:中医救援协会    时间:2015-02-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医学救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建设,密切与会员的联系,更好地开展服务,促进会员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 123号) 、《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的文件和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坚持科学发展观,指导全国行业医学救援组织建设,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协会事务,保证会员享有规定的权利,履行规定义务,使协会工作更好地体现会员和行业的意志,促进行业医学救援事业健康发展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协会会员必须遵守本协会章程,认真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第二章

 

第四条 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度。

(一)团体会员:凡与医学救援工作有关的行业、单位、团体,合法设立企业、承认协会章程,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工作,交纳会费,均可申请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医学救援工作,具有医师、助理医师(或相当于)技术职称的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学心理、采供血、卫生信息、卫生应急、科研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支持医学救援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承认并遵守本章程,交纳会费,均可申请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五条 团体会员申请入会应提交《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单位简介各一份。协会审批并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中国医学救援协会团体会员证书》。个人申请入会的,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或我会一名以上会员推荐,提交《个人会员申请表》二份。协会审批并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中国医学救援协会个人会员证书》。

 

第六条 分支机构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可以发展会员,成为协会会员。

 

第三章 会员服务和活动

 

第七条 协会为会员提供的服务:

(一)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及联谊活动;

2.团体会员单位的人员在参加中国医学救援协会举办的研讨班及学术会议时,会务费酌情减免;

3.免费获得中国医学救援协会编印的内部资料,订阅协会主办的报刊费用可以优惠;

4.在协会的杂志上刊登一定期数的免费宣传资料;

5.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信息和其他服务。

 

(二)个人会员

1.优先参加协会各种活动;

2.有资格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和参与协会内部有关事务的管理权;

3.有资格参加推荐为中国医学救援协会奖励的候选人;

4.有资格参加协会学术年会优秀论文的评比;

5.有权获得中国医学救援协会授予的继续教育学分;

6.投向协会主办的期刊,在稿件水平相同的条件下,享有优先发表稿件的权利;

7.协会组织出国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所选派人员应是协会会员;

8.享受优惠订阅协会主办、公开发行的期刊。 


第八条 对模范遵守协会章程,积极为协会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会员和个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九条 协会建立会员基础档案,团体会员指派专人负责与协会的联系,团体会员基本情况变化应及时通知协会会员部。

 

第十条 协会会员部按年度向理事会报告会员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协会根据团体会员的不同类型,建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协会制定统一编码规则,对所属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

 

第十三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向协会会员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协会网站和刊物上公告。被除名的会员,应自接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退回会员证书。第十五条 丢失会员证应向发证单位声明,并按规定办理补发手续。

 

第五章 会费及资助

 

第十六条 会员应按照会费标准按时交纳会费。协会每年3月发出交纳会费的通知。如无正当理由,在本年末未交纳年度会费的,将取消其下一年的优惠服务。会员遇有经费困难可以申请缓交、减交会费。缓交、减交会费须经协会批准。会员2年不缴纳会费,协会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具有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的资格。 协会接受会员和社会的资助,资助单位可享有本协会活动冠名权等优惠条件。

 

第十七条 协会严格按照“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团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的规定使用会费。会费和资助接受理事会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中国医学救援协会会员部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中国医学救援协会一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