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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救援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作者:中医救援协会    时间:2014-02-11

  

中国医学救援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修订稿)

 

 

 

    根据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政部令第23号)和《中国医学救援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时,为响应国家简政放权、充分发挥民间社团力量的号召,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为满足中国医学救援协会(简称协会)活动需要,促进工作发展,协会设立分支机构,在《中国医学救援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业务范围划分或会员组成等特点,设立专门从事本协会专项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名称为“中国医学救援协会X X分会”。

    第二条  根据本行业、本学科、区域规划工作发展需要,依据本协会章程规定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协会分支机构履行民主程序,向协会提出申请。协会审查同意,经登记、备案后,分支机构可开展活动。

    第三条 协会分支机构需具备相应条件,执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政部令第23号)中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第四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由本行业、本学科人员提议,至少3~5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机构的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说明行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成立分支机构的目的、必要性、前期基础工作、活动范围、发展方向、重点任务和内容,报协会会员部。

    第五条  为避免重复设置,征求相关分支机构的意见,协会会员部受理申请报告后,将有关材料报协会办公会审议,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协会会员部将有关材料报卫计委报备。协会会员部应及时将办理结果通报发起人。

    第七条 经核准的分支机构由协会正式行文批复成立,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委员会,负责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

    第八条 分支机构首届理事会组成,由协会会员部会同筹备委员会共同协商,并向理事、常务理事和协会领导班子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本协会审批。自协会核准登记之日起,分支机构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即自动取消其资格。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证书等办理,执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政部令第23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称谓根据机构名称设分会会长。领导班子人数一般不超过7名,设秘书长1人。领导班子由协会筹备委员会(或改选换届委员会)共同协商候选人名单,并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上选举产生。

  分会会长在任期内,因特殊情况暂不能主持其工作,由常务理事会推荐一名副会长或由常务理事会产生并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代理分会会长主持工作,并报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5年。换届工作由协会会员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响应、参与协会发起的各项活动,每年应组织不少于50人参加协会的年会、论坛,并配合主论坛积极组织相应的行业(专业)医学救援分论坛,必要时可采用轮值制形式开展相配套的分论坛活动,保证医学救援学术工作的整体性。

第十三条 分支应积极开展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活动,努力提高协会期刊的学术质量和影响力,做好杂志的征订工作,扩大杂志的发行量。分支机构刊物编发及网站设立须报中国医学救援协会批准,按照中国医学救援协会的相关管理规定要求,接受协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标识的设计、知识产权归属及使用须报中国医学救援协会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其发展的会员、收取的会费,由协会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办法按照《中国医学救援协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分支机构不设立独立财务和银行账号,业务合同(协议)由协会统一签署,业务收入由协会统一管理,财务由协会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现任会长对分支机构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负领导责任。分支机构应指定专门负责资金和资产管理的经办人员。协会业务部门负责协会与分会财务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支出应严格遵守协会的业务收入和支出管理规定,按规定的范围和收支标准执行。分支机构出现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况,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现任分支构会长及相关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撤职等处分,必要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的结余部分,全部用于事业发展资金。事业发展资金在协会和分支机构之间按40%用于协会建设与发展,60%用于分支机构的建设与发展的比例支配使用。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不得私自刻制分会印章或以挂靠单位印章为代章,由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统—刻制其机构的印章。印章的管理、使用、变更、撤销按照协会的分支机构印章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注销,执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政部令第23号)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成立后,1年内不开展活动,或违反《中国医学救援协会章程》及协会相关管理规定,经会员部调查后提请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分别做出对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整顿、撤消其分支机构的决定。决定结果在本协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医学救援协会制定,协会会员部负责解释。

 

 

                                中国医学救援协会

                                   2014年9月